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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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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消防設備人員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務: 一、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 二、設立以登記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三、受聘於第一款所定之事務所或前款所定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四、受聘於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五、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
  2. 2.前項第一款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3. 3.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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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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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   二、設立以登記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三、受聘於第一款所定之事務所或前款所定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四、受聘於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五、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   前項第一款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名詞
  • 有限合夥名詞
  •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法規
  • 消防法法規
(1120530 制定)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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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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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規定:「消防設備人員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 二、設立以登記消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