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消防設備人員法第8條,該條規定了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的有效期間為六年,並要求在執業執照有效期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應提供最近六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的專業訓練或相當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此外,提到了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的申請認可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可之廢止、專業訓練時數、科目、收費金額等事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關於這個法條的相關範例,可以引用其中提到的"最近六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的部分。例如,某消防設備人員在執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需提供過去六年內參加的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以符合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消防設備人員法,最新修訂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六年;領有該執業執照之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執業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個月內,檢具最近六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依前項規定得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其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可之廢止、專業訓練之時數、科目、收費金額、與專業訓練相當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消防安全設備隨科技之進步而日新月異,為使消防設備人員經常吸取新知,對於新訂修之法規或相關行政規則、解釋函令能確實瞭解,爰參考建築師法第九條之一、技師法第八條及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之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執業執照時應檢具訓練證明文件。 二、第二項規定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其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至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若其申請認可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有違法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則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就該認可之行政處分依職權為一部或全部之撤銷,併予敘明。
一、消防安全設備隨科技之進步而日新月異,為使消防設備人員經常吸取新知,對於新訂修之法規或相關行政規則、解釋函令能確實瞭解,爰參考建築師法第九條之一、技師法第八條及不動產估價師法第二十條規定,於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之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執業執照時應檢具訓練證明文件。 二、第二項規定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其申請認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至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若其申請認可之證明文件等資料有違法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則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就該認可之行政處分依職權為一部或全部之撤銷,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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