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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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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備查、廢止變更登記轉。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未簽名或加執業圖記。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執行業務未備業務登記簿、業務登記簿登記缺漏、不實或保存未滿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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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報請備查、廢止、變更登記或核轉。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未簽名或加蓋執業圖記。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執行業務未備業務登記簿、業務登記簿登記缺漏、不實或保存未滿五年。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證照管理,第一款規範消防設備人員停業及復業未報請備查、歇業未報請廢止、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未變更登記及執業機構遷移或消防設備人員異動其執業機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未報請核轉之處罰。   二、第二款規範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未簽名或加蓋執業圖記之處罰。   三、第三款規範執行業務未備業務登記簿、業務登記簿登記缺漏、不實或保存未滿一定期限之處罰。

(1120530 制定)

一、為落實證照管理,第一款規範消防設備人員停業及復業未報請備查、歇業未報請廢止、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未變更登記及執業機構遷移或消防設備人員異動其執業機構至其他直轄市、縣(市)未報請核轉之處罰。   二、第二款規範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未簽名或加蓋執業圖記之處罰。   三、第三款規範執行業務未備業務登記簿、業務登記簿登記缺漏、不實或保存未滿一定期限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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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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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4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