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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務檢查或令其報告。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拒絕協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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