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業務檢查或令其報告。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拒絕協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所為之業務檢查或令其報告。 二、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五條規定,拒絕協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應管理與監督之需要,第一款規範消防設備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業務檢查或令其報告之處罰。 二、消防設備人員應以其專業能力善盡社會責任義務,第二款規範消防設備人員拒絕協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之處罰。
一、為應管理與監督之需要,第一款規範消防設備人員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業務檢查或令其報告之處罰。 二、消防設備人員應以其專業能力善盡社會責任義務,第二款規範消防設備人員拒絕協助辦理主管機關指定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有關消防事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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