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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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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執執照已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業務。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而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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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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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業務。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而執行業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規範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之處罰。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如未加入公會前,即擅自執行業務,規避主管機關或公會之管理,於第二款規範消防設備人員未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處罰。

(1120530 制定)

一、第一款規範執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之處罰。   二、消防設備人員執業,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如未加入公會前,即擅自執行業務,規避主管機關或公會之管理,於第二款規範消防設備人員未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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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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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2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