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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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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執行監造、測試或檢修務,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紀錄或報告書製作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執業機構負責人對前項違規情事,未盡其防止義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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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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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執行監造、測試或檢修業務,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紀錄或報告書製作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執業機構負責人對前項違規情事,未盡其防止義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1120530 制定)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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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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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1 條規定:「執行監造、測試或檢修業務,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五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紀錄或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