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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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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字號。 六、執業執照字號與其發年月日及效期。 七、曾受獎勵處罰種類及事由。 八、登記事項之變更。 九、開始、停止執行業務日期及業、歇業日期。
  2. 2.前項第一款之姓名、性別及第三款至第九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目的公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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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30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字號。   六、執業執照字號與其核發年月日及效期。   七、曾受獎勵處罰種類及事由。   八、登記事項之變更。   九、開始、停止執行業務日期及復業、歇業日期。   前項第一款之姓名、性別及第三款至第九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目的公開之。

立法理由一、參考技師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鑒於消防設備人員登錄事項如以電子資料方式儲存,較便於管理及減少儲存空間,亦可減少紙張之使用,可達節能減碳之效果,爰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執業管理之登錄。   三、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公開消防設備人員之姓名、性別及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所定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所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 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1120530 制定)

一、參考技師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條。   二、鑒於消防設備人員登錄事項如以電子資料方式儲存,較便於管理及減少儲存空間,亦可減少紙張之使用,可達節能減碳之效果,爰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執業管理之登錄。   三、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公開消防設備人員之姓名、性別及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九款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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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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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0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