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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字號。 六、執業執照字號與其發年月日及效期。 七、曾受獎勵處罰種類及事由。 八、登記事項之變更。 九、開始、停止執行業務日期及業、歇業日期。
  2. 前項第一款之姓名、性別及第三款至第九款事項,主管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目的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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