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25 條,根據法條所述,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每年應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此為法條第一項之規定。另外,若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則可依章程規定劃分地區,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職權,此為法條第二項之規定。而根據第三項之規定,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或經監事會決議,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最後,若理事會逾三十日不為召開臨時大會,則會員(會員代表)或監事會可報經公會會務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臨時大會,此為法條第四項之規定。 根據最新的法律資料《消防設備師公會組織章程》,該組織章程對於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臨時大會等相關事項有詳細的規定,包括召開的程式、代表人選舉方式、提議和召開臨時大會的程序等。例如,章程中可能包含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的劃分地區方式,以及臨時大會自行召開的手續和程序等相關內容。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會員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劃分地區,按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或經監事會決議,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逾三十日理事會不為召開時,為該請求之會員(會員代表)或監事會,得報經公會會務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臨時大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相關公會會員大會之召開週期。 二、公會會員人數若超過法定數額,為免召開會員大會之會場,無法容納全體會員而造成困擾,爰於第二項規定會員人數超過法定數額時,得依公會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三、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第三項規定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或經監事會決議,得以書面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四、考量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或經監事會決議,請求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而理事會逾一定期限不為召開時,為維護會員之權益,爰於第四項規定得經各該公會會務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臨時大會。
一、第一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相關公會會員大會之召開週期。 二、公會會員人數若超過法定數額,為免召開會員大會之會場,無法容納全體會員而造成困擾,爰於第二項規定會員人數超過法定數額時,得依公會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三、參考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第三項規定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或經監事會決議,得以書面請求召開臨時大會。 四、考量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或經監事會決議,請求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而理事會逾一定期限不為召開時,為維護會員之權益,爰於第四項規定得經各該公會會務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臨時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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