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區及會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義務。 五、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會議規範。 七、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執行規範。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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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地區及會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四、會員之權利義務。 五、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會議規範。 七、會員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者,停止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執行規範。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一、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章程關係公會運作甚鉅,爰參考建築師法第三十六條及技師法第三十二條立法例,定明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事項,以健全公會組織。 二、為明確規範會議召集程序及規則,爰於第六款規定公會章程應載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會議規範。 三、為加強落實公會之自律機能,爰於第七款規定章程應載明對於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之會員,停止其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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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程關係公會運作甚鉅,爰參考建築師法第三十六條及技師法第三十二條立法例,定明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事項,以健全公會組織。 二、為明確規範會議召集程序及規則,爰於第六款規定公會章程應載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會議規範。 三、為加強落實公會之自律機能,爰於第七款規定章程應載明對於違反公會章程或公會所定規定之會員,停止其會員權利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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