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於公會會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消防設備人員法第23條規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於公會會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依據上述內容,在法規中要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在成立後的30日內,應該向主管機關備案。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這些公會的合法運作,並在必要時能夠向政府部門提供相關的會務資料。參考資料中,可舉出這個法條所涉及的實際案例或相關文件,以證實法條內容的適用性和執行情況。
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於公會會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明定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於公會會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翌日起一定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明定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應於公會會務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翌日起一定期限內,檢具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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