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之規劃、研訂及執行。 二、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之管制。 三、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四、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五、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調查評估。 六、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七、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管制、應用之研究發展。 八、所屬機關辦理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無法提供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