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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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之規劃、研訂及執行。 二、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之管制。 三、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四、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五、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調查評估。 六、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七、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管制、應用之研究發展。 八、所屬機關辦理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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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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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29 制定)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政策、法規與國際核能合作事項之規劃、研訂及執行。 二、核子保防監督及核子保安之管制。 三、核子反應器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四、輻射源、輻射作業與環境輻射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五、核子事故、輻射災害相關整備、應變與復原之監督及協調;核子事故損害賠償之調查評估。 六、放射性物料與其設施之安全審查及管制。 七、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相關管制、應用之研究發展。 八、所屬機關辦理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之督導。 九、其他有關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管制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會之權限職掌。 二、參考原子能法、核子損害賠償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相關規定,明定本會之職掌權限。
- 核名詞
- 業名詞
- 復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一、本會之權限職掌。 二、參考原子能法、核子損害賠償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游離輻射防護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相關規定,明定本會之職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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