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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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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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29 制定)
行政院為確保我國核能、輻射及放射性物料安全,特設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相當中央三級獨立機關。
立法理由核能安全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核名詞
- 獨立機關名詞
(1120529 制定)
核能安全委員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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