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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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2.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 3.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 4.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5.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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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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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20529 制定)
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委員會議之運作及主席產生方式,另於第三項規定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團體與會,說明及提供意見,以利管制業務之遂行。 二、第四項規定委員會議決議之作成,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行之,以發揮合議制之效能。 三、本會依法具獨立、專業行使職權之性質,為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 業名詞
- 第七條條文
-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條文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委員會議之運作及主席產生方式,另於第三項規定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專家、團體與會,說明及提供意見,以利管制業務之遂行。 二、第四項規定委員會議決議之作成,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行之,以發揮合議制之效能。 三、本會依法具獨立、專業行使職權之性質,為確保其獨立行使職權,爰於第五項規定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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