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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組織法 第 6 條

  1. 1.本會委員會議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2.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3. 3.本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與會,並得請相關機關、事或團體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4. 4.本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 5.本會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但委員會議紀錄,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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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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