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申請者必須在取得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後的六個月內完成基地臺的登錄及設置。如果申請者無法在期限內完成設置,則可以在屆期前一個月起的兩週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最長展延期間為六個月,且只能展延一次。 對於第一項,我們可以參考《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之相關案例。根據該條規定,申請者需要在六個月內完成基地臺的登錄及設置,否則需要申請展延。 對於第二項,申請者必須在屆期前一個月起的兩週內提出展延申請,並且展延期間不得逾過頻率使用證明的有效期限。這一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設置符合相關規定,同時避免長期無法完成設置。 對於第三項,基地臺異動時必須辦理登錄,以便主管機關了解網路設置的異動情況。 對於第四項,當申請者辦理基地臺登錄時,如果涉及到特定情況,則必須提出相關文件,例如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與既設網路場域範圍相鄰或重疊時需要既有設置者同意設置文件,或者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與既設微波電臺干擾保護協調區範圍相鄰或重疊時需要既設微波電臺所有人同意設置文件。 參考資料應以《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為主,並可以參考相關的案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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