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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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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政府機關代表八人:由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本部各推派一人;地方政府三人,由本部協調地方政府推派。 二、教職員代表六人:其中四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教育產總工會及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各推派一人;一人由本部協調地方教師會輪流推派;一人由本部推派。 三、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六人。
  2. 2.前項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其中教職員代表之委員聘期屆滿得續聘一次。
  3. 3.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應隨其退出該團體而更替。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於聘期屆滿前一個月應由原推派機關、團體推派新任人選,並函送本部辦理聘(派)事宜。
  4. 4.委員於聘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當之行為者,應經本會會議決議予以解聘(派);其缺額應依第一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聘期,繼任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但其所遺聘期不足三個月時,不予推派繼任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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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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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