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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資產使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資產管理機關出租國有土地及房屋予臺鐵公司使用時,其租賃期限,依國有財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並應簽訂契約書。
  2. 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臺鐵公司向該管理機關申請續約,除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且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積欠租金達半年以上或國家重大政策變更情形外,該管理機關應辦理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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