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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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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二、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2. 2.教師從事前項行為,不包括至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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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下列行為: 一、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二、依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