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3.11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職,依本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教師兼任職務不得影響本職工作,且應符合校內基本授課時數及工作要求;以執行經常性業務為主者,其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八小時。
教師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教師兼職數目,由少年矯正學校定之。
- 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 前項兼職如須經兼職事業機構或團體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教師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職務時,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未獲選任該等職務,教師應通知學校。
- 教師之兼職屬下列情形之一,且其兼職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情形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報經學校核准: 一、非常態性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二、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或擔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會議之專家代表。 三、所兼職務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 四、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兼任非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 五、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 六、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 少年矯正學校依本辦法訂定之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少年矯正學校定有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3.1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