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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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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或團體: (一)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 (三)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2. 2.依教育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
  3. 3.教師得於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經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二、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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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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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人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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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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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