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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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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不得經營商
  2. 2.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3. 3.教師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遲應於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學校繳交有關證明文件。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學校同意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三個月為限,惟於完成解任登記前,不得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有關範例的回答。

  • 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商業登記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惟於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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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教師不得經營商業。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