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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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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商行為。 二、不得與職務、職權相牴觸。 三、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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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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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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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教師至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出版組織兼任顧問及編輯職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不得有商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