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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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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准。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2. 2.前項兼職如須經兼職事機構或團體提名選任之前置作業程序,教師於應邀提名選任該等職務時,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未獲選任該等職務,教師應通知學校。
  3. 3.教師之兼職屬下列情形之一,且其兼職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情形者,得免依第一項規定報經學校核准: 一、常態性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二、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或擔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會議之專家代表。 三、所兼職務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 四、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兼任非決策或執行業務之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 五、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非常態性之工作。 六、擔任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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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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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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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法人名詞
  • 對價名詞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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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教師兼職除相關法令規定隨職務異動或當然兼職者外,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書面核准。於期滿續兼或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