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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鍵技術審議會置委員二十一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國科會主任委員兼任;委員由國科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補助、委託、出資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代表。 二、依法編列預算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公立研究機關(構)代表。 三、國防、情報、治安、大陸事務及司法機關(構)代表。 四、具有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科技政策、產分析、法律或其他相關專業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五、具領導型技術或對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之產業專家。
  2. 關鍵技術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3.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代表機關(構)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國科會得補行聘(派)兼任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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