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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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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科會應設國家心關鍵技術辦公室(以下簡稱關鍵技術辦公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持續追蹤研析國內外相關技術發展。 二、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三項關鍵技術定義,研擬關鍵技術項目。 三、諮詢產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 四、提報符合關鍵技術定義之可能關鍵技術項目,送關鍵技術審議會認定。
  2. 2.關鍵技術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國科會聘(派)之。
  3. 3.為辦理第一項事宜,國科會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委員;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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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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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 4 條規定:「國科會應設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辦公室(以下簡稱關鍵技術辦公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持續追蹤研析國內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