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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科會應設國家心關鍵技術辦公室(以下簡稱關鍵技術辦公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持續追蹤研析國內外相關技術發展。 二、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三項關鍵技術定義,研擬關鍵技術項目。 三、諮詢產官學研等利害關係人意見。 四、提報符合關鍵技術定義之可能關鍵技術項目,送關鍵技術審議會認定。
  2. 關鍵技術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國科會聘(派)之。
  3. 為辦理第一項事宜,國科會得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諮詢委員;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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