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認定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與本辦法所定相關會議之人員對於關鍵技術項目之認定,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自行迴避;會議主席於知悉有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時,應令其迴避。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參與本辦法所定相關會議之人員對於關鍵技術項目之認定,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自行迴避;會議主席於知悉有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時,應令其迴避。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