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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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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經前條審查認定涉及國家心關鍵技術或應解除列管者,該計畫執行單位應提供計畫主持人及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務而得知悉技術機密之人員名單予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應列冊或變更名冊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及當事人,並副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關鍵技術項目變更、認定結果變更或所涉人員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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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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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第 4 條規定:「計畫經前條審查認定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應解除列管者,該計畫執行單位應提供計畫主持人及從事涉及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