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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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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於行政院公告新增或變更國家心關鍵技術後三個月內,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應盤點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終止後未滿三年、擬辦理、執行中及已列管之計畫。
  2. 2.前項盤點後,涉有前條之條件者,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為確認前條之條件,應邀集專家學者、產專家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主管機關代表至少五人,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通知受其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或其代理人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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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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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第 3 條規定:「於行政院公告新增或變更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後三個月內,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應盤點受其委託、補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