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計畫認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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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第六款所稱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指符合下列條件之委託、補助或出資計畫相關業務: 一、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預計或產出之研發成果,屬行政院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 二、執行前款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計畫經費,逾半數來自政府機關(構)之委託、補助或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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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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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第四項第六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核名詞
- 業名詞
- 逾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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