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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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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八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補償金時扣除之。
  2. 2.請求權人受領第十八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返還: 一、協議不成立,且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視受理補償請求機關決定之補償金額,返還全額或超過部分。 二、請求權人提起訴願經訴願駁回確定。 三、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 四、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超過協議、訴訟上和解確定判決所定之補償金額者,其超過部分。
  3. 3.前項情形,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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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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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20 條規定:「第十八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喪葬費,應於給付補償金時扣除之。請求權人受領第十八條暫先支付之醫療費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