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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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法院聲請為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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