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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求權人請求補償時,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向行政法聲請假處分,命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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