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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求權人不服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前條之處分,或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二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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