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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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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認補償之請求不符
第八條
所定程式或
代理權
有欠缺者,應定七日以上之
期間
,通知
請求權人
或
代理人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以書面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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