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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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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協議不成立,或自受理請求之日起二個月未成立協議,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逕行核定補償金額,並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所及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參加協議機關之名稱及所在地。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協議之處所。 六、協議不成立之事由。 七、逕行核定補償機關及逕行核定補償金額。 八、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等其他重要事項。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十、年、月、日。
  2. 2.前項核定補償處分,準用前條第二項送達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現在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

  • 名詞
  • 核定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案由名詞
  • 免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期間名詞
  • 準用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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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16 條規定:「協議不成立,或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二個月未成立協議,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逕行核定補償金額,並以書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