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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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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數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時,得協議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與
請求權人
或
代理人
進行協議。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協議時,應以書面通知負補償責任機關參加協議。
補償金額,由應負補償責任之數機關依
第六條
規定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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