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指派人員製作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協議紀錄: 一、協議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或代理人。 三、參加協議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請求權人請求補償之事實、理由及金額。 六、參加協議機關之意見。 七、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八、協議結果。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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