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應指派人員製作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協議紀錄: 一、協議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到場之請求權人代理人。 三、參加協議機關之代表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 四、協議事件之案由及案號。 五、請求權人請求補償之事實、理由及金額。 六、參加協議機關之意見。 七、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之事由、拋棄同一原因事實所生之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其他重要事項。 八、協議結果。
  2.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應緊接協議紀錄之末行簽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