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第 5 條
為增進農業之經濟韌性,本部得推動下列強韌農業之協助措施: 一、導入養禽設施(備)、水產養殖設施(備)現代化。 二、推動畜牧業、林業導入淨零智慧循環永續設施(備)。 三、推動小型漁船筏配置攜帶式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四、協助建置農糧產業剩餘資源循環場域。 五、其他強韌農業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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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