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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第 6 條

  1. 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及前條規定以補助方式執行之農漁民協助措施,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2. 前項農漁民協助措施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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