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第 6 條
- 1.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及前條規定以補助方式執行之農漁民協助措施,其補助項目、對象、基準及金額如附表。
- 2.前項農漁民協助措施之執行期間、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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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條文
- 期間名詞
- 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 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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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