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第 2 條
為強化農業之社會、環境及經濟韌性,照顧農漁民權益,強化農業基礎設施,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或輔導等方式,執行農漁民協助措施,以提升農業發展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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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為強化農業之社會、環境及經濟韌性,照顧農漁民權益,強化農業基礎設施,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得以自辦、補助或輔導等方式,執行農漁民協助措施,以提升農業發展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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