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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推動基礎設施優化之措施如下: 一、輔導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申請納管之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者完善工廠改善計畫。 二、輔導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之業者,設置消防、環保、水利或水保設施;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之業者完善用地計畫。 三、輔導與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既有未登記工廠群聚地區整體規劃、廢污水排放公共設施規劃評估及工程作業。
  2. 前項第三款補助金額之上限,每案為新臺幣二億元。
  3. 第一項措施之申請條件、文件、程序、審查作業、申請補助或輔導者之經費分攤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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