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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產業及中小企業升級轉型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部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推動資金協助措施,得提供中小企於低碳化與智慧化轉型、基礎設施優化之貸款協助,或提供中小企業及僅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疫後振興所需之貸款協助。
  2. 前項貸款由金融機構承貸,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原由經濟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編列保證專款提供保證之貸款,以前項貸款借新還舊者,由原保證專款續以支應所需資金。
  3. 第一項資金協助措施,每案於貸款額度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以內提供利息補貼,補貼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補貼期間最長二年。
  4. 第一項措施之申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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