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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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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金融機構或投資顧問專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相關應盡之義務,致基金管理機關、參加退撫儲金人員、退撫給與領受人員、退撫儲金或收益受有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時,基金管理機關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2. 2.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存續期間,如發現受託金融機構或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有足以構成終止契約情事時,應終止契約。
  3. 3.基金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與受託金融機構終止契約時,受託金融機構應將退撫儲金資產移交給基金管理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基金管理機關、參加退撫儲金人員及退撫給與領受人員不需支付贖回費用或其他任何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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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法令名詞
  • 之虞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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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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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第 12 條規定:「受託金融機構或投資顧問專業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相關應盡之義務,致基金管理機關、參加退撫儲金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