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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委託經營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資顧問專機構投資標的組合建議之績效、風險控管、有無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存續期間應每年進行考
  2. 基金管理機關於契約到期日前三個月內,經評估投資顧問專業機構其投資標的組合建議之績效與風險控管執行情形符合基金管理機關所定標準,且未有違反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情事,得不經第五條規定之評審程序與其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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