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教職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教職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及因此所承受行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退撫儲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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