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6條規定,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本法規定業務之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免課稅捐。 在根據教育部「全國性公立學校及其附設機構組織規程」所代替舊的「全國性公立學校退撫撥例」後,由教育部負責統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事宜,並設立「全國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負責基金收支、保管、運用等業務。根據本條例第66條規定,管理委員會在進行業務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時,免課稅捐。 基於這一規定,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在執行退休撫卹業務的過程中,不需要支付任何形式的稅捐。這一措施旨在減輕管理機關的負擔,確保基金得以有效運作,為教職員個人提供退撫福利。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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