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及本條例所定個人專戶運用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數額所需經費,均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5條,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在辦理相關業務所需的經費和個人專戶的收益不足以達到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收益時,政府應該撥款補足所需經費。這些經費應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支應。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一個案例來解釋這個條文,但是沒有提供最新資料,所以無法提供案例。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及本條例所定個人專戶運用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數額所需經費,均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辦理與本條例有關之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及本條例所定個人專戶運用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數額所需經費,均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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