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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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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校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亡故退休教職員請領辦理喪葬事宜之費用時,應以學校名義請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各學校在為亡故退休教職員請領辦理喪葬事宜之費用時,應以學校名義請領。這條規定是針對學校處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費用時的程序,確保費用的使用是透明有效的。根據相關法規,學校需按照規定程序,以學校名義請領喪葬費用,以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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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各學校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亡故退休教職員請領辦理喪葬事宜之費用時,應以學校名義請領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