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校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亡故退休教職員請領辦理喪葬事宜之費用時,應以學校名義請領之。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各學校在為亡故退休教職員請領辦理喪葬事宜之費用時,應以學校名義請領。這條規定是針對學校處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費用時的程序,確保費用的使用是透明有效的。根據相關法規,學校需按照規定程序,以學校名義請領喪葬費用,以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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