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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4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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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校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亡故退休教職員請領辦理喪葬事宜之費用時,應以學校名義請領之。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40條,各學校在為亡故退休教職員請領辦理喪葬事宜之費用時,應以學校名義請領。這條規定是針對學校處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費用時的程序,確保費用的使用是透明有效的。根據相關法規,學校需按照規定程序,以學校名義請領喪葬費用,以確保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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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各學校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亡故退休教職員請領辦理喪葬事宜之費用時,應以學校名義請領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