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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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學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退休或資遣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練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循程序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二、經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練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酌後,認為有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而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理由;如認無須依法令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而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送主管機關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三、前二款所定程序,各學校應自收受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退休或資遣案之日起二個月內處理終結;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 2.現任校長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其於申請自願退休或資遣時,應由主管機關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辦理。
- 3.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稀少性科技人員之退休或資遣案處理程序,比照公務人員之程序辦理。
深度解讀
抱歉,這不在我的專業範圍內,無法回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審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公務員懲戒法法規
- 懲戒名詞
- 法律名詞
- 停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比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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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