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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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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後,連同補正情形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2. 2.教職員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應不予受理退休案情事之一而申請退休時,主管機關及各學校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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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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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教職員申請退休所附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學校人事主管切實審查;遇有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