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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校自願退休、屆齡退休或命令退休教職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本人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送主管機關審定
  2. 教職員退休申請案件,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應於其退休生效日前一日至前三個月間,送達主管機關審定。但已依規定申請退休,因服務學校作不及或疏失,致未於本條例第六十七條所定期限報送退休案者,不在此限。
  3. 各校屆齡退休或應予命令退休教職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學校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代為填具退休事實表,併同第一項所定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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