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請領本條例所定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服務學校函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一次請領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者。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8 條規定了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金及資遣給與的請領方式。除非符合以下幾種情形,否則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並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例:如果教職員已滿六十五歲,但拒絕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此時學校可以主動檢查相關文件,並將其送交主管機關審定退休資格。 二、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且服務學校依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主動檢查相關文件,送交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例:如果教職員滿足退休資格,但未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且學校根據第二十二條規定主動檢查相關文件,將其送交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 三、資遣人員未按照規定填寫資遣事實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需要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並函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者。 例:如果資遣人員未按照規定填寫資遣事實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需要由學校代為辦理,並函送主管機關審定其資遣年資。 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且需要由法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例:如果教職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需要由法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 五、依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改由遺族一次請領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者。 例:如果教職員因過世,根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其遺族可以一次請領教職員個人專戶中的累積總金額。
教職員請領本條例所定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服務學校函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一次請領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者。
教職員請領本條例所定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服務學校函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一次請領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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