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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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請領本條例所定退休金及資遣給與,屬教職員之專屬權利,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二、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經服務學校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三、資遣人員未依規定填具資遣事實表並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服務學校函送主管機關審定資遣年資,須由服務學校代為辦理者。 四、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須由法定監護人或輔助人代為申請退休或資遣者。 五、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改由遺族一次請領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者。
深度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8 條規定了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金及資遣給與的請領方式。除非符合以下幾種情形,否則不得由他人代為申請及領受: 一、年滿六十五歲而拒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並經服務學校主動檢同相關文件,送主管機關審定屆齡退休者。 例:如果教職員已滿六十五歲,但拒絕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此時學校可以主動檢查相關文件,並將其送交主管機關審定退休資格。 二、應予命令退休人員未依規定辦理命令退休,且服務學校依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主動檢查相關文件,送交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者。 例:如果教職員滿足退休資格,但未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且學校根據第二十二條規定主動檢查相關文件,將其送交主管機關辦理命令退休。 三、資遣人員未按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二十二條條文
- 監護宣告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22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2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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